(一)通过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二)便民手册、信息公告栏以及通报会、咨询电话等形式。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办会同文秘科负责本办依申请公开工作;
(二)申请人当面或通过信函、网络提交《申请表》;
(三)信息办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四)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公开范围,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市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公开范围的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分工
第八条 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管领导、各科室要按照分工和本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综合科: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的“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市政府机构和市政府办公室机构、政府会议、政府重点工作”栏目的信息发布、更新;
文秘科: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栏目和“公告和新闻发布”中“政府公告”子栏目的信息发布、更新;
秘书四科: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的“提交人大报告”栏目的信息发布、更新;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的“应急管理”栏目的信息发布、更新;
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政府信息公开”、“其他”栏目以及“公告和新闻发布”中“政府公告”子栏目的信息发布、更新;
市政府办公室其他科室要积极配合、协助相关科室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九条 落实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本办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