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试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46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试行办法》已于2010年4月2日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铜陵市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据《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政府批准,收回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建设及城市规划等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
下列情形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
(一)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发,被予以行政处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受让人无力开发,主动交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受让人因逾期未开发或无力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第四条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经规划部门审核确定后,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并公告。
第五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程序:
(一)发布公告。根据拟收回的地块,市国土部门依法对原使用者的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四至界线、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地块座落、四至范围、收回日期等进行公告。
(二)地价评估,签订协议。市国土部门根据我市基准地价进行协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土地及地上构筑物进行评估后,委托土地储备工作机构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