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海宁星港燃气有限公司
非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浙价资〔2010〕272号)
海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海宁星港燃气有限公司非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海发改价〔2010〕37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同意海宁市星港燃气公司销售的非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含税)调整为4.15元/立方米,城市燃气企业可根据非居民用户的用气量和供气要求,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下浮15%的幅度内分档确定价格,具体分档价格由你局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