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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性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2010)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做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变更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子项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增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增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1)《安全生产许可证增补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更换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1)《安全生产许可证增补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
  (1)《安全生产许可证增补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刊登在北京市或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作废声明”
  申请材料中的内容,均用A4纸进行打印和复印,装订成册;同时需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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