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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性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2010)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1.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3.已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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