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性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京建发〔2010〕343号)
各区县建委、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我委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性规定进行了修订,将原行政许可事项划分为四个子项。现将修订后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性规定予以发布,自2010年7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性规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核发程序性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事项依据: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建质[2004]第148号)
许可期限: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20个工作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5个工作日
(需要核查施工现场的15个工作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即时办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增补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子项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及经济性质发生变更等需重新申请的)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及操作规程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