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0〕91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业制造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请你们将此文转发至所在地的工业制造企业,督促其认真落实。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制造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电子、仪器仪表、印刷、烟草等加工制造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消防、道路交通、特种设备、军工、民用爆破器材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定期填报本企业安全生产有关情况。
第六条 建立本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定期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配备一定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定期为本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