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禁养区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3分):按期完成辖区内禁养区外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任务的,不扣分。现场检查,禁养区外每发现一家规模畜禽养殖场未建污染治理设施、未实现达标排放的,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3、生活污染治理(15分)
(1)生活污水治理(10分):按期完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并投入正常运行的,得满分;未按期完成投入正常运行的,不得分。出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按累计时间扣分。
(2)生活垃圾治理(5分):2010年10月启动城关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得2分,按期完成年度沿江生活垃圾清理任务得3分,未按期完成的不得分。
4、工业污染防治(15分)
(1)综合规划及工业园区区域规划环评(3分):按期完成环保篇章和环评文件报批的,得满分;未按期完成的,不得分。
(2)落实环评及“三同时”制度(5分):对辖区内未经环评审批或未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又未停产停建的新、扩、改建工业项目,发现1个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3)排水工业企业达标排放(5分):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得满分;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又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工业企业,每发现1个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4)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2分):辖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动工建设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2010年年底前完成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奖励5分。
5、生态环境保护(10分)
(1)规范沿江矿产、砂石开采活动(4分):按期关闭沿江(禁采河段)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采矿(石)和采砂点的,得满分;上述区域仍存在矿产开采、采砂点的,每处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2)沿江两岸造林绿化(2分):制定沿江两岸造林绿化规划并按计划推进沿江绿化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3)河流保护(4分):按计划推进河流及湿地功能保护的,得满分。沿岸1公里内修建尾矿库及在湿地保护区建设影响湿地功能项目、沿江两侧及河道内仍存在尾矿库、工程建筑垃圾和违章建设,每处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五、考核程序
(一)考核工作由市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被考核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年度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市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3月15日前,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上年度流域治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