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年度计划指标完成情况、重点减排项目完成情况综合计算得分。
(三)重点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以市政府流域治理意见明确的任务为依据,以自查和全市考核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计算得分。
(四)城区和开发区不考核水环境质量指标,开发区不考核总量控制指标。
(五)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汉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分解表》的任务考核重点治理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方法
对县(市)、区考核采取百分制记分,满分为100分,分3个档次。其中,得分高于(含)90分的为“优良”;得分在70~89分的为“合格”;得分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当年辖区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水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不得评定为“优良”。市直有关部门考核按市直部门考核实施细则(另定)考评。
四、评分标准
(一)流域支流出境断面水质(20分)
辖区内出境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此项得满分;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或因入境断面水质未达目标要求影响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低于目标值1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10分)
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此项得满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三)水污染物总量控制(10分)
完成省、市下达的辖区年度COD减排指标,得5分,完成重点减排项目建设,得5分,未完成指标任务和项目建设的则不得分。
(四)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60分)
1、饮用水源保护(10分)
按计划完成水源地整治任务的(设立警示标志和护栏、完善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关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取缔保护区内的采砂场及采砂船),得满分;未按时完成水源地整治任务的,每个项目扣3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现场检查,发现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仍存在排污口的,此项不得分。
2、养殖业污染整治(10分)
(1)按期划定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完成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摸底调查,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方案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5分):按期完成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改造工作的,得5分;现场检查,发现流域两岸1公里范围内、辖区禁养区内存在新、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不得分;禁养区内每发现一家畜禽养殖场未按要求完成污染整治的,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