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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鼓励供销社积极领办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当地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品,利用供销社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对供销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支持供销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国家和省、市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等有关涉农科技项目。将供销社系统信息化网络建设项目,列入各级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扶持范围。重视发挥供销社系统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依法承接政府委托的职能。
  (二)扎实推进以经营性服务项目为主体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抓住当前全市推进农村社区化管理的机遇,坚持“政府引导、供销社主办、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探索有效的运营管理模式,支持供销社在继续搞好试点的同时,选择财力和各方面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全面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发展。要支持供销社推进公益性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五、加大工作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和金融扶持力度。市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供销社改革发展政策资金扶持力度,支持供销社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各县(市、区)要设立供销社改革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优先支持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支持供销社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创新。
  (二)妥善解决供销社使用土地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0〕56号)要求,加快供销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对供销社原有土地、房产的确权,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尽快给予确权办证。对供销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县(市、区)政府依法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收益优先用于支付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供销社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项目用地,应纳入各级用地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三)加快处理供销社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和支持供销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加快处置供销社拖欠的金融债务,特别是对停业、破产企业的呆坏账要尽快处置;对供销社目前尚拖欠的中央专项贷款本息,确实无力偿还的,可给予豁免或减免。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保证其组织机构的完整和队伍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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