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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安监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件自动失效。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投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经过整改的申请文件、资料,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竣工前,不得进行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向相关安监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使用)6个月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的6个月内,将延长的时限、理由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等情况报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安监部门审查同意。试生产(使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无故拖延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视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五)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向相关安监部门报送有关资料。1.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备案。建设项目设立阶段,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相关安监部门备案。2.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形成验收报告,报相关安监部门备案。3.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管理规定在审批、核准、备案时需安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一)分级管理。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余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监管职责。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尤其对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办理立项核准手续应提供安全评价预审意见,并在立项手续完成后,由投资主管部门联合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开工前落实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依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对未按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依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投资建设单位严肃查处。对违反规定办理审查、备案手续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据《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办法》发布之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设施审查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办法》生效(2009年8月1日)之前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的,可不再办理安全设施审查或备案手续,但要督促投资建设项目单位认真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办法》生效之日在建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办理设立安全审查(备案)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但要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办法》生效之后,《办法》规定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办理安全设施各项审查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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