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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五)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建材、轻工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1.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建材项目。(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璃纤维)、建筑陶瓷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水泥、平板玻璃(玻璃纤维)、建筑陶瓷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3)在原厂区内进行水泥、平板玻璃(玻璃纤维)、建筑陶瓷项目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轻工项目。(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3)在原厂区内进行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六)其他建设项目。《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建设项目为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立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二、规范审查、备案程序
  (一)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安监部门接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别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可靠性、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和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条件等进行审查,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审查的决定。重大事项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设立阶段,由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设立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查。凡应进行设立安全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将《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报相关安监部门。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安监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的审查。凡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报相关安监部门。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凡应由安监部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报相关安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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