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德政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办法》),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监管范围
依据《办法》第七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1.地下和露天开采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地质勘探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矿泉水、地热和砖瓦粘土建设项目只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的规定执行。
2.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计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
3.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的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计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