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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鄂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一、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二)《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现实基础、演练情况与历史经验教训;
  (四)政府及部门领导决策层意见;
  (五)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
  (六)市级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之间的衔接,上级与下级预案之间的衔接,条块预案之间的衔接。
  二、修订程序
  (一)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班;
  (二)结合实战应对和应急演练情况,开展纵、横向调研及专家座谈;
  (三)完成预案初稿;
  (四)书面征求各区、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五)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讨论稿;
  (六)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评审稿;
  (七)编写编制说明,组织专家评审。部门预案评审由部门提出申请、主持并组织评审,市政府法制办、应急办审查评审专家组成名单并参加评审;专项预案评审由部门提出申请并组织评审,市政府办公室主持评审,并由部门再次征求各区、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应急办审查评审专家组成名单并参加评审;总体预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应急办提出申请,市政府办公室审查评审专家组成名单,主持评审并再次征求各区、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三、发布实施
  (一)部门预案
  1、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修订完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
  2、市政府法制办、应急办联合审核通过;
  3、部门行文发布实施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二)专项预案
  1、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修订完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
  2、市政府法制办、应急办联合审核;
  3、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发布实施。
  (三)总体预案
  1、市政府法制办、应急办根据评审意见及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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