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一、修订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二)《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现实基础、演练情况与历史经验教训;
(四)政府及部门领导决策层意见;
(五)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
(六)市级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之间的衔接,上级与下级预案之间的衔接,条块预案之间的衔接。
二、修订程序
(一)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班;
(二)结合实战应对和应急演练情况,开展纵、横向调研及专家座谈;
(三)完成预案初稿;
(四)书面征求各区、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五)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讨论稿;
(六)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评审稿;
(七)编写编制说明,组织专家评审。部门预案评审由部门提出申请、主持并组织评审,市政府法制办、应急办审查评审专家组成名单并参加评审;专项预案评审由部门提出申请并组织评审,市政府办公室主持评审,并由部门再次征求各区、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应急办审查评审专家组成名单并参加评审;总体预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应急办提出申请,市政府办公室审查评审专家组成名单,主持评审并再次征求各区、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三、发布实施
(一)部门预案
1、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修订完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
2、市政府法制办、应急办联合审核通过;
3、部门行文发布实施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二)专项预案
1、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修订完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
2、市政府法制办、应急办联合审核;
3、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发布实施。
(三)总体预案
1、市政府法制办、应急办根据评审意见及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