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市场和客户要通过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登记的私有账户转账存取保证金。
第七条 交易市场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其自有资金分开办理,其财务账户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第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交易市场和客户不得动用交易结算资金:
(一)客户进行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
(二)客户支付与交易有关的费用或者税款;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存管银行要按照
支付结算办法做好交易资金的划转和清算,从严加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监管,对资金的支取要建立逐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资金被挪用。
存管银行要限定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不得使用支票等支付凭证和开通电子银行支付。
第十条 交易市场与其确定的存管银行应当签定有关客户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协议及代理结算业务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一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市金融办、市商务局负责监督管理交易市场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情况,市金融办、潍坊银监分局负责监督管理银行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托管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应当于每月3日前向市金融办和市商务局报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月末账面余额。存管银行应当于每月3日前向市金融办、潍坊银监分局报告所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上月末余额。
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操作办法、规程,存管银行要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制度,分别向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和潍坊银监分局报告。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和潍坊银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