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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3. 人员竞岗聘用。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城区或县级(统称县级,下同)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主任(站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主任(站长)由所属医院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后聘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他人员的聘用,在县级卫生、人社部门指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公立医院改造或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竞岗聘用人员,原则上优先从医院内现有人员聘用;不足时再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人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签订统一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
  (二)改革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
  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县级政府举办或公立医院改造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核编后的人员统一由县级卫生、人社部门管理;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如属原医院在编人员的,其人事关系在原医院不变。
  (三)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由所属县级卫生、财政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进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级卫生、人社部门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在自治区增补的非目录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目录药品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五)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独立法人、独立财务核算。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其差额部分由市、县级政府在预算中予以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县级财政采取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居民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半年一次的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非政府举办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本试点方案由南宁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4:
南宁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建立科学的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二)坚持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重点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情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实行主管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
  (四)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
  (五)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 乡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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