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试行方案由南宁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3:
南宁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试行)》要求,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3-10万居民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鼓励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的范围
凡符合设置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纳入改革范畴,包括:
(一)一、二、三级公立医院改造或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未定级公立医院改造或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3-10万居民内,没有公立医院改造或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可选择1所国有企业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改革试点。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 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指导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 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 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负责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基本信息管理。
6. 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配合做好提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咨询和指导,宣传和推广使用计划生育药具。
7.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 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 提供中医中药的预防、医疗、保健和康复服务。
12.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2. 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 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 转诊服务。
5. 康复服务。
6.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 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2. 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机构职责,并做好有关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
1. 核定人员编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办发〔2007〕110号),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人员编制核定,并实行定编不定人、合同管理的人事制度。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 科学设置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1名;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检验、医学影像等人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需要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