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级各相关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等综合措施,便利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就医。
2. 乡镇卫生院应当做好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急症抢救、危重病人转诊、救灾抢险等医疗工作。
3. 乡镇卫生院可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部门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等方式加强管理。
4. 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禁止超诊疗科目、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
5. 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中医门诊,设置中药房,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提供壮医药或者其他民族医药服务。
中心卫生院应当开设中医或者民族医专科。
6. 乡镇卫生院应当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规范药房,药品的存放应当有必要的冷藏、防冻、防蛀、防鼠等防护措施。禁止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医疗器械的购置、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7. 乡镇卫生院应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做好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和污水无害化处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8. 乡镇卫生院应当将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部门核定的价格,公布在明显的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9. 乡镇卫生院应当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
(三)其他职能。
1. 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它医保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2. 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规范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各项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 核定人员编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 科学设置岗位。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90%。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3. 人员定岗竞聘。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由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由其所属县(区)卫生、人社部门进行指导。
4. 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县级卫生、人社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聘用,签订统一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
今后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在自治区增补的非目录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和非目录药品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严格界定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
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其差额部分由县级政府在预算中予以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居民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年终予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