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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二)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保证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

  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 件:1.南宁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和城区名单

  2.南宁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试行)

  3.南宁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试行)

  4.南宁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5.南宁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暂行办法

  6.南宁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制指导意见(试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南宁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试点县和城区名单

  一、乡镇卫生院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区上林县、隆安县、青秀区
  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

  附件2:
  南宁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试行)》要求,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乡镇卫生院的设置
  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由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按功能、规模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二、乡镇卫生院的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 乡镇卫生院承担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对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提供服务。
  2. 乡镇卫生院应当履行下列疾病预防控制职责: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2)开展健康教育;
  (3)完成国家规定的免疫规划工作任务;
  (4)做好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5)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规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职责。
  3. 乡镇卫生院应当履行下列妇幼保健职责:
  (1)负责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管理;
  (2)开展妇女病普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工作;
  (3)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
  (4)管理和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5)负责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基本信息管理。
  4. 乡镇卫生院应当做好辖区内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扩大、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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