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消“以药补医”,实行零差率销售。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非目录药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对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补助。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服务收费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统一部署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等措施进行必要的补偿。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建立多渠道的经费保障机制。各试点县、区应在建立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以奖代补”资金等渠道形成的经费保障机制的同时,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从医保基金中获取适当补偿,具体办法按照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方案执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任务,制定方案。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主要任务的要求,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二)核定编制,设定岗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由编制部门会同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科学核定编制。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三类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
(三)竞争上岗,全员聘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实施。实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对在编未聘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四)药品销售,取消加成。国家基本药物实行网上统一招标、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网上集中采购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通过招标遴选本区域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五)核定收支,落实补助。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收入和支出,对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同级财政要足额列入预算,确保机构正常运转。每年的收入和支出计算以上两年收入和支出的平均数为基数。
(六)绩效考核,奖补结合。县级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实行试点的县(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试点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南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实行试点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发改、编制、卫生、财政、人社、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