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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南府发〔2010〕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转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桂政发〔2010〕13号)精神,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隆安县、上林县、青秀区乡镇卫生院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强化职责,坚持公益性方向;保基本、广覆盖,保质量、降药价,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的实惠;改革体制机制,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改革目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事、分配、药物、保障等制度进行综合改革,基本建立体现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充满活力的用人与分配制度、科学合理的保障机制,使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公益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收支范围及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定编定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分别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桂编发〔2010〕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办发〔2007〕110号)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和设岗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及其实施细则、《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南府发〔2006〕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桂人发〔2009〕75号)执行。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实行聘任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社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激励的绩效考核分配机制。

  科学核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任务,明确功能定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区域进行核定; 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前两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进行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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