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服务三区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服务三区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服务三区发展的意见
(市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转方式、调结构和加快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胶东半岛高端产业聚集区(下称“三区”)建设的战略部署,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围绕服务“三区”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服务金融创新、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等方面,制定如下意见。
一、积极探索创新,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市场主体发展
(一)坚持宽严相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信息等新兴产业和中海油油盐一体化、福田新能源汽车、潍柴动力、歌尔光电、滨海风电、科教创新园区等重点项目,实行宽松的市场准入政策,开辟“绿色登记通道”加以重点支持。积极服务政府产业结构调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和环保要求的,严格登记把关,一律不予登记。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重点行业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小化工、小塑料、土炼油等“十五土小”业户,严格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二)最大限度地开放投资领域。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包括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国外资金等参与高新技术、清洁能源、重大装备制造等高端产业,参与海洋化工、石油化工、海洋渔业等蓝色产业,参与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促进各类资本向新兴高端和低碳蓝色等产业集中。除从事危险废弃物、拆船业、娱乐业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明文规定的登记前必须报经环评审批的项目,以及化工、造纸、铸造、水泥、医药、钢铁、印染、农药、火电、电镀、酒精、炼油、焦炭生产企业外,其它企业在办理工商设立及变更登记时均无需提交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
(三)放开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限制。支持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申请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允许“三区”内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黄河三角洲”或“半岛蓝色”等字样。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可以不受企业名称四个组成部分依次排列的限制,可以将行政区划加括号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放宽企业投资领域,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