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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三)在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
  因上位规划依法调整或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依法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容积率指标。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容积率进行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容积率的,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六个环节的程序进行。容积率的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容积率的变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履行法定审批、备案程序。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控制性详细不得作为规划条件出具的依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应通报同级监察、国土等相关部门并公示。
  与变更容积率相关的批准文件,包括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等材料以及与国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文函等资料均应归档备查。
  涉及容积率变更的建设项目,所有规划许可管理环节的档案、文件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切实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力度,着力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各地要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进度,为土地出让创造规划前置条件,近期建设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应达到100%。要切实增强规划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强化对土地开发方式、开发时序、开发效益的研究和引导,加强规划的经济性策划,尽可能减少规划实施中容积率的调整和变更。
  五、加强对容积率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容积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予以核实,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容积率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提请市、县人民政府就依法严格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变更程序等制定专门文件,细化各项要求,明确本地容积率变更的具体条件、变更的审查审批程序及其他相应措施,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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