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赣建规[2009]17号)
各市、县规划(建设)局,监察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
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略)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重要意义。容积率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指标之一,既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规定的重要内容,也是进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时必须严格控制的关键指标。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对于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格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容积率指标,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不得突破。对于规模小的镇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可以根据相关规划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提出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在土地出让和规划建设中严禁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容积率;严禁违反规定程序变更容积率;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容积率变更;严禁违规出让未确定容积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严格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变更条件和程序。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变更容积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
城乡规划法》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容积率:
(一)依法调整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