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监管八项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针对当前部分房地产项目出现的"空城"问题,我市制定了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监管八项措施。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核
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龙头作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规划引导与调控,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要做到先规划、后建设,杜绝盲目开发建设。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或者容积率低于1.0的开发建设项目,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均应报经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产业依托、缺乏财税来源、提供就业岗位较少的综合开发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审批,对已批复或正在建设的项目,要逐一进行再审核。
二、加强大宗土地出让管理
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房地产项目(含整体项目分宗出让)用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土地出让方案须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强化全市土地集中交易
进一步巩固2006年以来全市土地集中交易取得的成果,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显现土地资产价值。全市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一平台集中交易,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上市节奏、区域分布,有效调控土地市场需求。
四、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制度
所有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通过市场公开竞得。各区县人民政府不得以招商引资为名与开发商签订土地招商协议,不得通过先期开发投入换取土地使用权,不得通过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等方式给予开发商地价优惠。如有上述行为的,一律无效。
五、依法处置闲置土地
严格按照国家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对闲置1年以上的必须收取闲置费,闲置2年以上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已下达限期开工通知书的项目要确保按期开工,对因规划、拆迁等原因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要尽快提出处置意见,结合自查将处置方案报市有关部门;对已部分开工大宗土地,要限期竣工,不能按时竣工的收取违约金并收回未开工部分土地使用权。市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