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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会谈纪要》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会展合作。双方组织省市政府代表团参加对方举办的"中国(廊坊)国际经贸洽谈会"、"中国天津投资洽谈会"等商贸活动,组织本地优势企业带项目参展,鼓励和促进本地企业到对方区域投资发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合作交流办)
  (二)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天津市为河北省优势企业和安全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天津市场提供更多机会和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建设交通委)
  (三)鼓励多种形式的合作。引导天津市有实力的大型农产品市场和商贸龙头企业到河北省投资,或以参股、联营等多种方式合作,兴建蔬菜种植基地和畜禽养殖场,签订“场地挂钩”、"农超对接"协议,建立长久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农委)
  (四)促进二手车流通合作。双方鼓励和支持二手车跨区域自由交易并享受当地同等待遇,对异地车辆交易办理相关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双方支持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在天津建立服务环渤海地区的新型二手车交易市场,组织两地重点市场对接洽谈,建立密切合作关系,推动市场资源整合。(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五)加强商贸流通和商品展销。鼓励天津市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参与河北省农村新民居建设,到河北省农村新民居示范村开办连锁超市。支持双方大型商贸企业联手举办商品大集和名优新特商品展销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八、加强人力资源协作
  (一)搞好冀津劳务信息对接。天津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各类用人单位的需要,优先向河北省提供用工信息,并为河北省有组织地向天津市输出劳务提供便利。两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组织情况通报分析会,举办1-2次大型劳务对接活动。(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二)搭建人力资源交流平台。河北省根据天津市用工需要,加强河北省人力资源开发,完善劳务基地建设、健全劳务输出机制,建立人力资源输出储备制度,优先保证天津市各类用人单位需求,随时提供合格人力资源。在现有劳务基地(县、市)的基础上,参照河北省与北京市合作模式,双方建立新的劳务基地,扩大河北省进津劳务输出份额。(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建立定期合作沟通机制和跟踪服务权益保障机制。河北省全面加强进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为进津就业务工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代缴保险等各项服务,协助天津市处理好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资纠纷和工伤事故。(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四)加快研究制定冀津人才开发一体化有关规划。探索人才培养使用等方面相对统一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冀津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的人才合作和社会保障政策办法,为吸引高层次人才跨地区从事智力服务、科研合作、投资创业创造宽松环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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