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九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八月九日
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等,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公布的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规定”、“办法”、“决定”、“规则”、“细则”、“通告”、“意见”等名称。
第三条 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