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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三)会同环保部门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文体局责任

  (一)合理规划文体娱乐场所布局,指导业主配套建设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二)会同环保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噪声环境质量监督检查。

  (三)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市卫生局责任

  (一)会同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会同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水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三)会同环保部门抓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负责放射源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第十九条 市环保局责任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三)依法征收排污费。

  (四)负责国控、省控、市控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审工作。

  (五)对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省、市级重点监控水污染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六)按规定权限依法审批新建(包括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七)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环境污染事故。

  (八)按属地原则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九)按属地原则负责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对辖区内核与辐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城管执法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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