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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实施城市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市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防止生活污水直排江河。

  (四)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上报或审批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书面审查意见。

  (五)编制城市生活污水排放及雨污分流工程规划,指导区、县规划建设部门编制乡镇生活废水处理工程规划。

  (六)负责中心城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交通局责任

  负责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水务局责任

  (一)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及采砂进行监管,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特别是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眉山中心城区外河道上漂浮物进行打捞处置。

  (二)依法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三)依法严厉查处违规网箱养鱼、肥水养鱼行为。

  (四)负责对渔业水域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负责江河新开排污口设置的论证和审查。

  (六)编制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市农业局责任

  (一)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综合利用秸杆,会同环保部门做好秸杆禁烧管理工作,推广生态农业,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把基本农田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纳入本地农业和经济发展规划。

  (三)协助环保部门对农业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市畜牧局责任

  (一)制定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依法划定禁养区域、限养区域。

  (二)依法负责对辖区内养殖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养殖业主科学选址,指导督促业主配套建设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设施。

  (三)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养殖业污染治理的监管。

  第十六条 市林业局责任

  (一)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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