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经委责任
(一)对市级审批权限的核准类技术改造项目,对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应告知项目业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二)对省以上审批权限的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审核时应要求业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三)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的监管。
(四)研究解决防治工业污染的重大问题。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工业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第八条 市公安局责任
(一)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核发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负责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三)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汽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监察局责任
(一)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的监督。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责任
(一)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对新设置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应提交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三)依法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四)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能审批用地。
第十一条 市规划建设局责任
(一)把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关。
(二)协助把好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关。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予批准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评未验收合格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