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指导、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吸收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和政策;按权限核准和审核、申报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组织指导外商投资促进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走出去”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审核上报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十三)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工作;管理、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审核上报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按规定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协调管理我市承办的国家对外援助项目、多双边及国外民间组织对我市提供的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市赠款)。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国家级经济开发区设立的申报;负责全市省级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和产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省级经济开发区综合评价、统计、考核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负责建立和发展与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国外地方政府、友好城市间的经贸关系,指导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推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合作。
(十六)负责全市境内外招商引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年度招商工作目标计划,拟订和分配全市招商工作任务;负责市委、市政府举办的境内外招商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参与重大项目的商务谈判;综合协调各区(市)、市直有关部门与招商直接相关的工作,协调处理招商工作的各项关系、矛盾、问题。
(十七)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推介、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招商项目库建设,负责制定项目推进服务政策。
(十八)监督检查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运行情况,负责对各区(市)和市直产业招商部门招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认定;拟定全市商务、招商引资工作奖惩政策;依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十九)代表市政府管理市政府驻韩国办事处。
(二十)组织领导全市国有(集体)流通企业改革和调整重组;负责指导管理原市直商业、物资、医药系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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