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2010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为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继续贯彻《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09〕18号)精神,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实现就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两个加快”的战略部署,围绕“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的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系列政策,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健全机制,着力拓展就业渠道、强化公共服务、鼓励自主创业、加大就业培训、加强政策支持,努力构建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格局,切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工作目标
力争2010年8月底新学年开学前就业率达到75%;全年建立省级就业见习基地10个,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全年促进100名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
三、工作措施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好“一村一名大学生干部”、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等专项计划。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薪酬补贴、生活补贴等扶持政策。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卫生、科技、农业、林业、水务、畜牧、扶贫、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切实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工商、税务、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联等部门、组织和金融机构)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各类企业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落实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户口、档案管理、续聘、就业以及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等政策。(责任单位:各级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
(四)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将创业教育列入教学培训计划,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构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扶持、项目论证等“一条龙”服务。落实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通过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大赛”、“高校毕业生创业计划”、“高校毕业生创业导师计划”,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园区”建设,加强舆论引导等综合措施,促进100名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科技、工商、税务、农业、林业、水务、畜牧、共青团、妇联、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和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