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慈城古县城保护工作。对在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慈城古县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保 护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慈城古县城保护主要是指:
(一)保护古县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二)保护古县城文物古迹和具有传统特色的历史街区、传统建筑、道路、河流、古树名木等;
(三)保护古县城的传统手工艺和民间艺术产业;
(四)保护古县城的民间传统文化和乡土民风民俗。
第九条 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慈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结合慈城古县城实际,组织编制慈城古县城保护详细规划。
慈城古县城的保护、管理、改造及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慈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慈城古县城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慈城古县城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建设控制区:
(一)核心保护区为古县城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群、沿街沿河风貌带;
(二)风貌协调区为古县城内除核心保护区之外的历史街区地段;
(三)建设控制区为古县城护城河(包括慈湖)以外东、西、北至山脊线、南至S319省道的范围。
分区保护的具体范围由江北区人民政府划定及公布,并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第十一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古县城保护无关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改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应当与古县城风貌相协调。现有与古县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予以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在建设控制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与古县城风貌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