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十七号)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11日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2010年4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慈城古县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慈城古县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
慈城古县城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慈城古县城的保护范围,是指位于江北区慈城镇的原古城区(护城河以内)和慈湖及其周边地区。
第四条 慈城古县城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城古县城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慈城古县城保护的需要,设立慈城古县城保护专项资金。
第六条 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行使市和江北区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职权,具体负责慈城古县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和江北区规划、建设、文物、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及慈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慈城古县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