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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3号)、《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保证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目标和任务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通过清理,查找出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及相互之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
  二、清理的对象和范围
  这次清理的范围,主要是对政府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互相抵触、缺乏依据以及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等内容的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工作结束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网站及有关媒体重新公布目录,未经重新公布的,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要求
  (一)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对由各级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机构和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另行制定;
  (三)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的,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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