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坏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养护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领导、监督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公路养护规划,审定县道以上非收费公路养护年度计划;
(三)核定新建成公路的等级,确保其纳入相应的公路养护范围;
(四)做好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实施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
(二)编制县道以上非收费公路养护年度计划;
(三)制定本市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提供公路养护技术指导与服务;
(四)做好公路养护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举报属实的,对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奖励。
第十条 县道以上非收费公路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乡道和村道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养护工作。收费公路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养护。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统称为公路养护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的,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公路,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进行改建。改建后的道路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第三章 养护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路养护类别编制公路养护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