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
鼓励各类企业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补充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各级政府投资的在建或新建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都要吸纳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坚持为项目建设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在享受工资报酬的基础上,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做好企业人才状况和需求情况的调研工作,积极推荐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要进一步落实户籍、职称评定、工龄计算等相关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权益保障等服务工作,努力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的良好环境。
(三)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资金扶持,全面落实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场地安排等优惠政策,进而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对于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2-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联合创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按规定扩大贷款数额,对符合规定的给予财政贴息;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发给《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税务部门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卫生部门在3年内免收行政执法卫生检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民政部门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三、加强就业指导,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一)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市、县、区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失业登记、档案托管、户口落报等公共就业服务。广泛收集需求信息,积极组织各类人才招聘活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搭建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公共就业指导服务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和就业服务。
(二)强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家庭困难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力度,将其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要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专业服务、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等重点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优先安置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和城镇就业困难家庭普通高校毕业生,并参照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的管理,组织力量清理清退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对象和人员,腾出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逐户专人登记,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提供免费政策咨询、职业培训、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资格培训等服务。
四、采取多种措施,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