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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滹沱新区被征地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已实现就业(含灵活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方式、渠道不变。

  第十四条 被征地居民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人员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本人自愿放弃参加本保险的,经居(村)委会同意,街道办事处核准,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报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向前一次性补缴满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

  第十七条 未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但不足15年(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照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满15年的差,一次性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根据不同的就业形式逐年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 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超过15年(男在45周岁、女在4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在企业就业的,按城镇职工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九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向前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相应年份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第二十条 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政府和居民共同负担。其中,政府负担12%,个人负担8%和利息。个人部分从征地补偿安置费中直接划入。

  第二十一条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承担部分全部进入统筹,个人负担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居民补缴和缴费累计满15年及以上,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按《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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