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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滹沱新区被征地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根据本辖区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足够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被征地居民就业工作。

  第十条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提高被征地居民的就业技能。以市场用工需求为导向,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类培训资源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和订单式的岗前培训,不断提高被征地居民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

  新区免费为被征地居民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单位优先录用,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实现被征地居民就业。

  鼓励被征地居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劳动年龄段内未就业且登记求职的被征地居民,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就业再就业相关扶持政策。新区各有关部门在审批程序、证照办理、收费管理、场地摊位安排、小额贷款等方面支持被征地居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居民。新区每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项目以及社区等开发一批社区治安协管、城区交通协管、环卫、绿化、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集中安置非本人原因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居民。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新区确定,但最低不低于石家庄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对于新区出资的项目,留出一定数量的新增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招用条件的被征地居民。新区各类单位新增岗位以及各居(村)委会新成立的股份公司,优先招聘适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子女。新区各类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安置被征地居民,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新吸纳被征地居民(经困难人员认定)人数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经营资金运转困难的企业,由指定经办银行经担保机构担保,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担保贷款。

  第十二条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根据就业需求和就业任务,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不断完善覆盖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免费为被征地居民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服务。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 建立被征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居民自愿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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