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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滹沱新区被征地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滹沱新区被征地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政发〔2010〕32号)


正定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滹沱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滹沱新区被征地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滹沱新区被征地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滹沱新区被征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促其由村民向市民转变,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规划建设滹沱新区的意见》(石发〔20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以滹沱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农业用地为生活来源、土地收储后家庭或个人失去全部农业用地,户籍在规划区内的常住居民。

  本办法执行前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人员不予列入。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新区建设发展成果与群众共享的原则,立足新区发展和财力实际,充分考虑集体和居民承受能力,以劳动年龄段(16周岁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内的被征地居民为就业重点,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确保被征地居民生活水平不因被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整体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被征地居民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由滹沱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由滹沱新区劳动保障机构予以确认。

  第六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新区各办事处、居(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动员,切实维护本地区的社会稳定。

第三章 培训和就业

  第八条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大力实施就业援助,统筹做好就业培训工作,确保每户被征地居民家庭中至少有一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劳动者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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