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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5.6响应结束
  一般和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由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防指确定应急响应结束,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防办备案。
  重大和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市防办报请市防指批准后,市防办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的消息。
  5.7善后处置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迅速组织实施。
  水毁工程修复、重建和灾区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由下列单位负责:
  (1)防洪水利工程、市政设施、公路、铁路、供电、通信、供油、供气、供水、房屋、人防工程、跨河管线等水毁工程设施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修复、重建。
  (2)受灾地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
  (3)受灾地区所投保的水毁设施、设备、居民的生命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及时进行核实、理赔。
  (4)修复水毁工程、设施、设备、重建家园等所需资金由各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安排。
  (5)灾后灾民生活救助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实施。
  市防指对在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延误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并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 信息管理
 
 6.1信息监测与报告
  对于各类防汛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可能导致发生的各种隐患,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市防办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工作中的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防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6.2信息共享与处理
  6.2.1市防办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防办、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相关单位的各类防汛信息资源,并为各防汛指挥机构或市防指成员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6.2.2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防办在收到所辖范围内的各类防洪工程水情、工情、险情信息以及洪涝灾情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将初步核实的信息报市防办。
  6.2.3在防汛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市防办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由市政府应急办协调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6.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市防办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报道防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7 综合保障
 
 7.1后勤保障
  重大和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市防指统一组织协调,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灾民安置、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市市政公用局、济南供电公司、中石化济南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保障水、电、汽、油供应;市财政局负责提供抗洪抢险资金保障。
  7.2应急队伍保障
  一般和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防指按照预案调动所属应急队伍进行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市防指命令和相关规定,适时调集驻济部队、武警济南市支队组成抢险突击力量,承担抢险任务。
  7.3宣传教育
  各级防汛部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防汛、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重点对病险水库、重点地质灾害防范区等周边的居民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防汛意识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4培训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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