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参照《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审核无异议的人员,由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人员名单,重新编制组合租赁方案后,报区房管部门实施轮候。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价租金水平的70%以内。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
具有政府产权以及政府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
商品住房和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二十八条 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非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供应,并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日常管理、维修费用以及空置期间的物业费用从租金收入中列支。房屋由所在辖区的区房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由区房管部门依据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按照《资格证》的顺序号组织申请人进行选房。住房选定后,由区房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