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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三、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一)迅速开展清理排查。各地要对辖区内列入“专项行动”重点范围的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的市场主体,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和清理排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列入“专项行动”重点范围的企业,要强化监管措施,增加巡查次数。一方面,注意做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积极宣传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和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及主要内容,增强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场所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
  (三)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对列入专项行动重点范围行业和领域的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对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审批机关负有查处职责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协同做好查处取缔工作。
  各有关工商局要认真落实省局《关于协助做好有关商场市场宾馆酒店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鄂工商函〔2010〕6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已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关闭工作的通知》(鄂工商函〔2010〕67号)要求,积极协助做好35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商场市场、宾馆酒店的整改工作,配合督促已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7处煤矿企业关闭到位,坚决禁止在未取得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以各种形式变相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四、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相关执法行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工作部署和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联合执法。要主动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联系,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对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综合治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五、严格责任制度,狠抓工作落实
  各地要把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纳入“市场秩序优化行动”总体部署,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狠抓落实。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维护安全生产的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人、监管到位。对在维护安全生产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建立完善值班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安全监管应急机制,切实提高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请及时报送省局登记监督管理处(传真电话:027-86783032,电子邮箱:djjgc@egs.gov.cn),并于今年10月底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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