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鄂工商登管〔2010〕15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根据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鄂安〔2010〕10号,见附件1)要求,省工商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发挥工商监管职能、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最近,国务院专门印发了《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总结了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着眼于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对策新举措,既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又对政府落实监管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站在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扎实开展专项行动,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坚持依法行政,把好市场准入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关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把好日常登记注册关。对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要加强登记审查,坚持先证后照,凡未经审批部门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要坚持依法行政,不得随意减少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坚决杜绝“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