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环办[2010]12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现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0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成绩将作为“十一五”监测体系建设的最终结果上报国务院,各地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充分认识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的内容,逐条落实监测、监察、信息、规财、总量等部门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针对2009年我省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中存在的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低,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未用于排污收费、总量核算、污染源信息发布,地方未落实配套资金等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切实将监测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各地环境监测部门要对照本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认真开展监督性监测,力争完成率达到100%。对每季度未监测的国控企业,要提供名单及未监测原因证明材料;及时编写和报送监督性监测报告。要按照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控制要求,配合省厅做好重点污染源质量控制检查与现场抽测工作,编写质控抽测报告并及时报送省监测中心站。
三、加强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有效性审核是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环保部门要落实责任部门,组织协调监测、监察、信息、总量等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力争辖区内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达到100%。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要用于排污收费、总量核算、污染源信息发布。地方环保部门要积极组织辖区内国控企业参加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
有效性审核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年开展四次,每季度有效性审核的材料应及时上报省厅监测处,第四季度审核工作应于12月20日之前完成。对考核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核发监督考核合格标志,合格标志由省厅统一印制,由各地环保部门根据考核合格情况核发,每季度要建立合格标志核发信息档案,并将核发信息及时上报省厅监测处。核发信息按《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