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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嫩江县房屋拆迁中有关契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嫩江县房屋拆迁中有关契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黑财农村〔2010〕27号)


嫩江县财政局:

  你县《关于契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嫩财呈〔2010〕4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黑财农村〔2009〕22号文件的适用范围及期限问题。《省财政厅关于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执行问题的批复》(黑财农村〔2009〕22号)适用于全省。该批复虽为2009年出台,但系根据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做出的批复,而财税〔2005〕45号文件已由省财政厅于2005年4月22日以翻印〔2005〕39号发至各地执行,因此该批复的适用期限应为2005年4月22日以后。可以确认,你县2008年实施的房屋拆迁行为,在国家文件规定的适用期限范围之内。

  二、关于住宅与非住宅问题。财税〔2005〕45号文件中的减免规定,仅适用于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购置非住房的不享受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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