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试点范围。2010年在31个国家级扶贫工作重点县、1个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名单附后)开展试点,其中24个革命老区县在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全面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其他试点县在所辖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的乡镇开展试点工作。32个试点县之外的其他县(市、区)也可以自行选择少部分乡镇、村开展试点工作。革命老区、深石山区、沿黄沿淮地区、传统农区以及特殊类型贫困地区等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要作为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重点区域。
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统筹考虑,把生活最困难、低收入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村作为重点;对经济实力较强的富裕村、城中村等,可以不再进行扶贫对象识别,由当地政府和村级组织帮助贫困人口脱贫。
二、标准和对象
(四)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扶贫标准,参照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根据我省实际,目前我省农村扶贫标准为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
(五)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扶贫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
三、主要内容
(六)程序的衔接。要统一组织,使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按照自愿申请、民主评议、收入核查、审核审批等程序和民主公示的要求,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对申请享受两项制度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规定分别进行调查核实,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县级政府扶贫部门审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政府扶贫和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对已经核实的农村低保对象,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认定为扶贫对象。
(七)政策的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产业开发、扶贫易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互助资金、医疗救助、教育免费及补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使其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有被拐卖后获解救的妇女儿童的家庭以及有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提供重点帮扶。对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制定区域扶贫规划,统筹各类资源,发挥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的合力,营造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环境,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支柱产业发展和集体经济发展,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和能人大户带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带动贫困户脱贫。要根据扶贫对象的家庭情况,分别制定脱贫计划,落实帮扶项目和资金,明确帮扶责任人,建立检查评估制度,力争使其尽快脱贫。要坚持依据统计部门的监测数据认定扶贫对象,防止因盲目扩大规模而影响政策实施效果。
(八)管理的衔接。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政府扶贫和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要分别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档案,会同统计、残联等部门,对两项制度涉及的对象同步进行调整。要采取多种形式掌握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生产生活情况,对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已实现稳定脱贫致富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对其停止实行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要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返贫的,要将其认定为扶贫对象。各试点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办法。要在现有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农村五保、农村低保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做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