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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平顶山市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使用国家淘汰目录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产品)的煤炭洗选企业。

  三、落实工作要求
  (一)现有煤炭洗选企业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治。1.现有矿井型煤炭洗选企业和为独立焦化厂配套的煤炭洗选企业有关手续不全的要限期完善手续,否则予以取缔关闭;其他煤炭洗选企业凡没有项目备案批复、土地和建设手续、煤炭经营许可证,环保、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未达标,在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以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要限期取缔关闭。2.现有煤炭洗选企业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生产工艺的要坚决淘汰,否则予以停产并限期治理。3.采用跳汰洗选工艺的企业要实现水闭路循环,扬尘、噪音必须达到职业卫生和环保要求标准;对煤矸石等副产品要采取合理措施,进行综合利用。群矿煤炭洗选企业要配套建设煤矸石综合利用设施,厂区露天煤场要按标准配套防风抑尘网或封闭煤场。采用干法洗选工艺的生产车间应封闭运行,符合职业卫生保护标准。
  (二)新建煤炭洗选企业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治。1.严格控制单独建设煤炭洗选企业。新建群矿配套煤炭洗选企业单个设计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90万吨/年,应采用重介、跳汰洗选工艺。2.省煤炭企业所属煤矿原则上应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采用重介、跳汰等洗选工艺。3.为独立焦化厂配套建设的煤炭洗选企业单个设计建设规模不得低于60万吨/年,应采用重介、跳汰洗选工艺。4.凡新建煤炭洗选企业应经项目备案同意、环评批复,依法取得用地和建设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立即停止施工,限期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否则予以关闭。
  (三)取缔关闭要求。由县(市、区)政府发布公告,公布被取缔关闭煤炭洗选企业名单。有关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被取缔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停止供水供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填平场地并恢复地表植被,工业场地要达到复垦或其他利用要求。

  四、明确时间节点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8月31日)。平顶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摸清底数,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9月10日前报省政府督导组。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9月30日)。平顶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对全市煤炭洗选企业违法违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凡按要求应取缔关闭的企业9月20日前必须停止生产,9月30日前按要求取缔关闭。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省政府督导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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