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平顶山市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0〕91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平顶山市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平顶山市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强化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平顶山市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严峻形势
煤炭洗选加工是提高煤炭产品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施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是实现煤炭资源洁净、高效、综合利用的重要措施。煤炭高效洗选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目前我省原煤入洗比例为50%,大多数煤炭洗选加工企业规模不大,环境污染较重,精煤回收率不高,市场竞争能力较弱。特别是近期以来,部分地方违反城乡规划,违法占用土地,低水平重复建设煤炭洗选企业,广大人民群众反应强烈。这一问题在平顶山市较为集中和突出。在国土资源部2009年度土地卫星遥感执法检查工作中,平顶山市被查处的违法违规占地煤炭洗选厂达17家,占地340亩。平顶山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促进煤炭洗选企业合理布局,提升产业集中度和整体发展水平,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着力改善生态环境,为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确定整治对象
专项整治的对象为:
(一)未取得审批手续,无证照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的煤炭洗选企业;
(二)破坏区域生态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煤炭洗选企业;
(三)建设规模“报(批)大建小”的煤炭洗选企业;
(四)缺乏煤炭资源的煤炭洗选企业;
(五)位于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符合城乡规划的煤炭洗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