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经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市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佳木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